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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对待视力宣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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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26 10:15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关于近视眼的广告铺天盖地,让大家无所适从。这里提供一些基本判断原则,供大家参考

一,理论和方法是基础,这方面是否完善。

二,成功案例是证明,是对理论和方法的最好说明。

三,看其有效率,显效率。痊愈率。凡是声称绝对能好、保证恢复、方法最好者,一定是吹牛和欺骗。这种欺骗是“神医”惯用的伎俩。


刚在凤凰网看到一则新闻,某名人举报某科技公司及公司负责人,称其品牌手机在广告中自吹‘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’‘世界顶尖的设计’‘一切都是最好的’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‘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’。”

某名人表示,此外,某手机在宣传中还肆意贬低同类产品,违反第二章第十二条“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“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。”

所以做视力练习者也可据此判断,产品的好坏。

关于数字明目的效果,本网一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宣传。

这里再次补充说明:

数字明目的效果估计:

通过一个月的训练,有效率在90%以上,显效率在50%左右。痊愈率在20%左右

关于有人称前不久北京林女士来参加视力培训一小时,没有效果,并贬低我们,抬高自己。

这里做客观说明:

一,林女士出差到广州,下飞机后和同事直接赶到数字明目工作室,已经是晚上。培训前进行约半小时交流,然后培训大约二十分钟,因其同事称公事重要,要求提前结束。林女士考虑到大局,只好停止训练。

二,即使培训一小时没有效果,也是正常的,数字明目做不到百分百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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